發布于 2019年09月20日
長沙展覽展示工廠為您分析男子還錢后多次要借條未果 8年后又被債主告上法庭
揚子晚報網9月19日訊 本以為還完錢后即了事,沒想到因為未將借條收回銷毀,8年后竟被告上法庭,惹上了不必要的麻煩。近日,連云港市連云區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了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2010年5月,被告邵某甲的弟弟邵某乙因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由邵某甲出面,向其當時的同事王某借款10萬元。因王某與被告弟弟邵某乙不熟,于是由被告邵某甲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暫借王某人民幣拾萬元整(¥:100000.00元),月息叁仟元(¥:3000.00元)”。
2011年5月,邵某乙通過江蘇銀行向王某的銀行卡轉入12萬元,用于償還被告邵某甲2010年5月為其借原告王某的借款及利息。后邵某甲多次向原告王某索要借條,王某一直未將借條歸還給邵某甲。2019年5月,原告王某拿著未歸還的“借條”到連云區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邵某甲償還10萬元借款及利息21.6萬元。
連云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邵某甲2010年5月所借原告的款項,已于2011年5月20日,由被告弟弟邵某乙償還,原告王某也已收到還款,故原借款事實已經消滅。原告王某收錢后,并未將“借條”退還被告邵某甲,然而時隔8年,王某拿著未退還的“借條”,虛構事實,企圖通過訴訟的方式侵害邵某甲合法權益,應依法駁回其請求。
法官提醒:本案原告在被告弟弟已經還清款項的情況下仍拿未退給被告的借條起訴被告還款,虛構事實,企圖侵害被告的合法權益,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官再次提醒,要增加法律意識,提高對實物證據重要性的認識。借錢給他人時要求對方出具借條,以獲得最有利的證據,還錢給他人時要及時讓對方出具收條或者收回借條銷毀,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