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烏魯木齊代理記賬土地增值稅的烏魯木齊報稅服務疑難問題以及處理方法。雙方均不支付補價的土地置換中的土地增值稅處理。
烏魯木齊代理記賬土地增值稅的烏魯木齊報稅服務疑難問題以及處理方法。雙方均不支付補價的土地置換中的土地增值稅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基于此規定,在土地置換中,如果換出土地是國有土地,并且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了轉讓,是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屬于土地增值稅應稅行為,應該征收土地增值稅,如果國有土地使用權沒有發生轉讓,根據《關于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轉讓土地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第645號)的規定,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且有合同等證據表明其實質轉讓、抵押或置換了土地并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對方當事人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等相關稅收。則需要繳納增值稅。總之,雙方均不支付補價的土地置換的行為,無論是否辦理土地使用證的變更手續,都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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