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于 2022年08月19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發現勞動關系存在爭議且無法確認的,海南工地工傷保險,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海南工地工傷保險,在此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當事人。
勞動關系依法確認后,當事人應將有關法律文書送交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該部門自收到生效法律文書之日起恢復工傷認定程序。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原則上應自職工死亡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k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事故率高、用工流動性大以及建筑勞務分包和層層轉包等情況,一直是建筑施工企業難以回避的問題。
全國啟動的 “建筑工地農民工工傷保險”,要求建筑企業為在建工程施工工地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海南工地工傷保險辦理,繳費基數以工程項目施工承包合同總造價的15%作為人工工資總額,按1%的費率繳納,即按工程項目工程總造價的1.5‰繳納工傷保險費。海南單工傷保險公司,繳費總額由地稅機關核定,并開具繳費單,由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工程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