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烏魯木齊資質代辦關于烏魯木齊財務記賬的稅收問題。對于以地補路(工程)的項目,其修路成本和承擔工程的成本,能否看作是其取得土地的成本?
烏魯木齊資質代辦關于烏魯木齊財務記賬的稅收問題。對于以地補路(工程)的項目,其修路成本和承擔工程的成本,能否看作是其取得土地的成本?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考慮到一些房地產開發項目盡管看似無償取得了土地,實際上取得的土地是承擔了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而獲得的補償,房地產開發公司可以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作為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額,但是應當核實所發生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的真實性,并有相關的政府文件或者合同(協議)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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