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1.用帶有QS標識和QS號的包材的產品2018.10.01開始將在市面上全部消失是吧?
答: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答記者問12中,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產的食品一律不得繼續使用原包裝和標簽以及“QS”標志。2018.9.30當天及之前生產的產品可以繼續使用帶有QS號和QS標識的包材產品流通至自然消耗完為止,即2018.10.01市面上還會流通部分2018.10.01之前生產的帶有QS舊包材的產品,直至完全消耗。
2.食品的換證是SC,食品接觸材料的還是QS,為什么不統一呢?
答:機構改革前,食品和食品接觸材料分屬不同的部門監管,食品由原食藥局監管,食品接觸材料由原質監局監管;新頒布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中提到的QS到SC的變革僅適用于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不適用于食品接觸材料。機構改革后兩者統一由市場監管總局監管,后期如發布相關政策,伙伴網會及時更新告知,請及時關注食品伙伴網、食品標法圈推送的信息。
3.通則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具體是指什么人員?可否理解為QA和QC人員?
答:不可以簡單理解為QA和QC人員。在食品生產審查通則中提到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指的是各部門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生產工藝關鍵環節的操作人員,類比SC網上申報人員部分。
4.申報SC時執行同一個標準只做一個發證檢測報告就可以是吧?比如說味精,里面有加鹽味精、谷氨酸味味精等,只做一種的發證檢驗就可以是吧?
答:味精在SC品種明細中是分開描述的(谷氨酸鈉、加鹽味精、增鮮味精),但因其審查細則工藝描述中未分開描述,為一種工藝,故只需送檢其中一種即可。如企業不確定,可與監管部門或檢測機構進行確認后再行送檢。
5.場地更新需要重新審核嗎?和新申請SC是一樣的嗎?
答:相當于生產地址變更,如生產場所布局、設備、生產品種未發生變化,可在原申報歷史進行申請變更操作,監管部門會根據實際情況考慮是否進行現場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