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的某一天,黃某于中午約11點半至下午4點半之間,在寶安區12家不同的超市、便利店花費人民幣87.5元購買了16瓶檸檬茶和豆奶。5天后他用兩天時間提出了相應的12份投訴舉報,其中8份稱其這些飲料沒有中國大陸經銷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另外4份則稱豆奶中含有泛酸鈣,屬于非法添加。黃某要求被投訴舉報的這12家超市、便利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給予賠償,并要求市場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下面,云南食品生產許可證代辦公司就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具體情況。
調查發現,跨50個街道的300余宗投訴均出自一人。
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對咨詢舉報投訴平臺的大數據進行比對分析,發現黃某的投訴遠遠不止這12單。2019年3月中下旬,他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咨詢舉報投訴服務平臺投訴舉報其在近300家商店購買的預包裝食品存在標簽不符合規范、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劑的問題,要求賠償并給予處罰,共計投訴舉報302宗。
黃某的購買時間均在10天內,平均每天購買30次。每次購買對應都會提起1個投訴舉報,紀錄為1天內購買豆奶和檸檬茶46次,并相應地提起了46個投訴舉報。
他還多次于1天內針對同一產品在十幾家商店分別少量購買,比如他在羅湖區平均5分鐘購買1盒豆奶,在福田區則13次購入1瓶檸檬茶,付款時間短的僅相隔4分鐘。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認為,從黃某的購買記錄可以看出其購買行為不屬于正常消費,黃某試圖針對所購買的這300多件產品向近300個商家要求獲得懲罰性賠償,因此認定他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產品的消費者。
3月25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依據《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決定對黃某的這12份投訴舉報終止調查、不予立案,并于當天通過短信告知黃某。與此同時,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崗監管局也對黃某的6份投訴舉報決定終止調查、不予立案。
不服處理結果,提起18宗行政復議申請。
黃某不服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龍崗監管局對其投訴舉報作出的終止調查、不予立案的決定,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起18宗行政復議申請。他認為,《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沒有任何法律效力,違反上位法,要求復議機關審查條例的合法性,撤銷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結果,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復議處(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收到復議申請后,經審查認為,2018年1月19日公布的《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系經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經濟特區法規,在深圳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經濟特區法規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的,公民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附帶提出對規定審查的范圍,故對黃某提出的對《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合法性進行審查的請求不予支持。
《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消費者委員會受理關于食品安全問題的投訴舉報時,發現投訴人超出合理消費或者以索取賠償、獎勵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可以終止調查并將相關線索納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范圍。但是,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經研究,復議機關認為本案的投訴舉報不涉及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情形。本案根據相關證據材料,可以認定黃某在10天時間內,先后302次在近300個商家購買豆奶、檸檬茶等飲料,商家所在區域遍及全市9個區50多個街道。黃某的購買行為存在日均購買頻率高、單次購買數量少、購買區域分布廣、涉及商家數量龐大等特點,明顯超出合理消費。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龍崗監管局對黃某的投訴舉報事項作出終止調查、不予立案的決定,符合《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復議機關依法維持其處理決定。同時,復議機關也指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將黃某的相關舉報線索納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范圍。目前,案件已審理完畢,復議決定已送達雙方當事人。
近年來,“職業索償”投訴舉報量長期居高不下,呈逐年增長的態勢。一些不法人員渾水摸魚,通過“造假買假”“掉包”等不法手段對商超實施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穩定和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而職業索賠列入“掃黑除惡”范圍,相信可以為穩定市場秩序加以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