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于 2022年09月08日
在項目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海南工傷保險代繳,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海南工傷保險代繳,對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建筑業職工,其所在用人單位要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待遇;
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后,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根據其意愿一次性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職工發生工傷事故;
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對于工傷保險費的計繳方式,明確按用人單位參保的,應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可以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雖然有為職工參保繳費的法定義務,海南工傷保險代繳機構,但在無確切證據證實參保人有獲取非法利益行為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成為已參保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限制性條件;海南保險,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