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于 2022年09月21日
單工傷保險代辦,職工發生:工傷后需要辦理的流程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單工傷保險代辦,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輕傷、職業病生發生之起15內日;死亡3日內;重傷7日內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工傷備案。
在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i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一款規定30日時限內提交 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這里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的期間是指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申請時間。
單工傷保險代辦機構,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工傷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海南保險公司,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1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